審計委員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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審計委員會

 

為健全董事會監督責任、強化董事會管理機制,本公司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設置審計委員會。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,且其中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。本委員會獨立董事之任期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本委員會之召集人對外代表本委員會。審計委員會職權如下:

 

一、 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。

二、 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。

三、 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、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、資金貸與他人、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。

四、 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。

五、 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。

六、 重大之資金貸與、背書或提供保證。

七、 募集、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。

八、 簽證會計師之委任、解任或報酬。

九、 財務、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。

十、 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。

十一、 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。


 




 



運作情形

 

本委員會任期:110 年 7 月 20 日至 113 年 7 月 19 日,迄今開會次數:20次



職稱 姓名 實際出席次數 委託出席次數 出席率
主席 陳有諒 20 0 100%
委員 簡學仁 20 0 100%
委員 張良吉 20 0 100%
委員 李明山 12 5 67%
委員 余佩佩 20 0 100%